(三)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配套措施。建立健全全区应急体系,组织编制全区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参与组织制定相关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四)指导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五)建立全区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六)统一协调指挥全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全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
(七)统筹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引导支持社会救援力量健康发展。
(八)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九)制定全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管理,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区各街道和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一)督促全区各街道和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全区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三)协调联系消防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四)承担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十五)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六)按规定承担全面从严治党、国家安全、意识形态、综治维稳、精神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保密等主体责任。
(十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优化、统筹全区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全区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区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与区水务和湖泊局、区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汉分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协助上级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区水务和湖泊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地震灾害监测预警、防震减灾、应急救援、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和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2.区水务和湖泊局负责落实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城区内涝等极端天气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3.区建设局负责落实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承担地质灾害防护、处置、修复工作。
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汉分局负责落实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5.必要时,区水务和湖泊局、区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汉分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6.区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按照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的职责分工,执行区应急指挥机构指令。
第四条 区应急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综治、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对外交流合作、调查研究和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干部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等党群日常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二)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参与编制全区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有关应急管理综合性、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统筹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承担全区应对一般以上灾害指挥部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调跨区域应急救援力量与现场保障。组织协调全区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承担全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信息体系、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工作。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参与起草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性、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工作。
(四)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科。参与编制全区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综合性、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指导全区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工作。组织管理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承担全区相关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文化建设、公众知识普及等工作。
(五)防汛减灾科。参与起草有关防汛抗旱、防震减灾等自然灾害的综合性、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参与编制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防震减灾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管理。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区地震应急预案。负责地震预警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和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全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联系消防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开展全区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承担全区自然灾害、安全生产的科技减灾工作。
第五条 区应急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含安全生产监察专员1名)。
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江汉区委、江汉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委编办承担。
本规定的调整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 3 月 29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