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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对区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审计执法、审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向区长提出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或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1、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直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3、区属国有企业和国家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4、区人民政府投资的和以区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资金筹集管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和社会团体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本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区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经济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区级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组织全区审计专业培训。
(九)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区审计领域的应用,建设审计信息系统。
(十)对通过招投标进入备选库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参与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并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予以审核确认。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信息
王 坚(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负总责。
吴俊飞(副局长):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经贸企业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分管行政事业审计科、经贸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江岸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江岸区离任审计中心)。
江新兵(党组成员、副局长、二级调研员):负责绩效管理、纪检和党风廉政建设、党建、组织人事、老干、意识形态、宣传教育、综治、信访维稳、统一战线、安全生产、文明创建、机要保密、档案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工作。分管办公室。
程胜平(党组成员、总审计师):负责审计信息宣传、审计项目管理、审计统计、审计综合量化考核、计算机审计和审计信息化建设、信息公开、法治建设等工作。分管综合法规科。
万 红(党组成员、江岸区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负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全局财务工作。分管经济责任审计科、财政审计科。
张 利(二级调研员):负责机关党支部及工青妇工作。
杜 巍(四级调研员):协助吴俊飞同志协管行政事业审计科、经贸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江岸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江岸区离任审计中心);派驻扶贫村开展精准扶贫工作。
方文家(区管干部):协助江新兵同志协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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