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主要职责
(一)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和省、苏州市工作安排,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推动地方金融改革发展和创新。协同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太分支机构建立信息共享、风险处置、业务发展和消费者保护等协作机制。负责地方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
(二)贯彻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金融产业及地方金融管理领域发展规划和政策。加强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领域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太分支机构研究分析全市金融运行形势,提出改善金融环境、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建议。
(三)建设全市综合金融服务体系。牵头推动地方金融法人机构的组建及设立。联系协调驻太金融机构工作。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太分支机构引导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全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协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太分支机构对地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对市属国有金控类企业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管。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太分支机构规范发展全市上市公司,承担全市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工作。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设立和管理。承担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含融资再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以及从事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可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强化对全市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和具有金融属性但不属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
(六)推动落实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属地责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承担全市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的存续期监管工作。协同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太分支机构健全全市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早期干预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金融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全市金融信用中介服务业发展。做好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防范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及非法金融业务。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承担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强化监管职责,加强审慎监管、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规范事前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效率。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财务、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承担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组织起草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领域的规范性文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金融发展科。负责全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地方金融产业发展相关工作;承担在太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普惠金融政策实施工作,组织推进全市农村金融创新发展工作;协同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太分支机构引导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全市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建立全市银行保险业发展协作机制;协同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太分支机构规范发展全市上市公司,承担全市上市后备企业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等培育工作;承担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太分支机构指导推动全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协调推进科技金融、文化金融创新发展;负责地方金融交流合作的具体工作;指导全市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协同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太分支机构建立全市直接融资发展协作机制;建设综合金融服务体系;牵头推动地方金融法人机构的组建及设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方征信建设;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太分支机构研究分析全市金融运行形势;拟订全市金融产业及地方金融管理领域发展规划和政策;承担地方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协同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太分支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及江苏省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工作,并限时办结。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设立和管理。
(三)金融稳定科(金融监管科)。推动落实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属地责任,承担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防范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及非法金融业务;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同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太分支机构健全全市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早期干预机制、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承担全市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的存续期监管工作;承担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含融资再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从事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可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强化对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具有金融属性但不属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对市属国有金控类企业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行落实相关监管制度,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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