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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太仓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系电话:0512-53655165

网站地址: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办公地址:太仓市县府东街99号6号楼

办公时间:5月1日—9月30日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10月1日—次年4月30日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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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信息

太仓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退役军人事务的方针政策和省委、苏州市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组织落实。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负责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制定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贯彻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全市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及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太仓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职能.doc

太仓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仓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退役军人事务的方针政策和省委、苏州市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组织落实。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负责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制定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贯彻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全市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及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第四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退役军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拟订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做好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各镇(区、街道)做好相关工作;管理全市军转经费;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统计等工作。

组织起草相关退役军人的规范性文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和信访工作;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安置就业科。拟订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协调全市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接收安置、随迁配偶落户和子女入学入托等工作;管理军休保障单位;承担安置就业方面的退役军人信访、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等工作。

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三)优抚褒扬科。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拟订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组织实施;承办有关人员伤残等级评定、调整、补办等工作;会同起草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实施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承担优抚褒扬方面的退役军人信访、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等工作。

承担协调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指导做好地方支持军队相关工作;承担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拟订军人公墓建设规划、管理维护等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烈士评定和有关烈士备案事项,指导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承担退役军人舆论宣传工作;拟订军供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协调指导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第五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6名,其中正股职3名,副股职3名。

第六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权力事项按江苏省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太仓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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