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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仓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9〕4号),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职能和内设机构进行了调整,现将更新后部门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情况予以公开。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法规和规划;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全市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全市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外国人来本市工作政策。
(四)统筹推进覆盖全市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和国家、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组织拟订全市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拟订并监督执行全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贯彻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完善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
(七)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全市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实施国家、省和苏州市表彰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全市表彰奖励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认定等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2.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制度。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划转事项的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并将相关信息同步推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事中事后监督结果推送给市行政审批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市行政审批局行使行政许可权过程中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技术服务等综合支撑,按照审批结果及时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承担监管主体责任。
(十五)与市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协调;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重要文稿起草、信息、安全、机要、保密、后勤、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政策业务宣传的组织协调和宣传报道的审核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和政务信息的发布报送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舆情监控工作;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改革推进工作;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政策法规与信访科。组织开展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协调专家咨询、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工作;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和网上信访工作;承办上级转办、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组织突发事件处理和社会稳定维护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文件以及江苏省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工作,并限时办结;组织开展依法行政监督与事中事后监管。
(三)财务与基金监督科。拟订下达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年度工作目标;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综合管理工作;负责财务内控制度建设并监督执行;编制部门预决算草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内部财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政策;拟订全市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依法监督基金的收支和管理。
(四)就业促进科。拟订全市促进就业规划、计划和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劳动者跨地区有序流动等政策;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全市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等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拟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拟订外国人来本市工作政策和港澳台居民在本市就业创业政策;贯彻国家、省和苏州市失业保险政策,拟订有关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控制较大规模失业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规划建设;指导全市人力资源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国家、省、苏州市和市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承担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人才与职技管理科。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开发的调研、规划、政策拟订和社会化推进工作;参与拟订全市人才引进、培养政策和计划;承担全市紧缺高层次人才工作;指导全市社会培训机构开展紧缺人才培训;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人才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全市人才开发重大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工作;拟订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定居政策;负责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有关经费资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留学回国人员表彰工作;指导全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本局的对外交流合作工作;负责全市海内外人才工作合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市人才资源统计与综合分析、信息化建设;受上级委托,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办理;综合管理全市引进港澳台智力工作,拟订吸引港澳台智力工作规划和政策。承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组织拟订全市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组织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的政策;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指导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全市乡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职称综合管理工作;组织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完善职业资格管理和博士后管理制度;拟订全市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负责对全市博士后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评估,负责管理博士后工作经费和组织业务培训等事项,负责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项目的申报和管理;承担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工作;承担全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和管理服务工作。
(六)事业单位管理科(工资福利科)。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培训等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工作;指导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考核、人员退出等工作。
拟订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离退休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全市事业单位人员绩效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指导市级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和考核结果运用工作;负责驻太部省属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福利指导意见;指导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保障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和苏州市表彰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承担有关表彰奖励获得者的管理等工作。
(七)社会保险科(工伤保险科)。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全市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全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基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征地报批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落实国家相关工伤预防政策规定,推进全市工伤预防工作;完善全市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组织实施全市工伤认定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拟订全市工伤职工定期伤残待遇调整的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工伤保险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
(八)劳动关系科。拟订全市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订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和法律援助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协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维权,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与劳动人事集体争议案件;统计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数据,开展劳动关系分析,指导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队伍建设;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负责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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