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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

联系电话:0952-3816444;3816000

网站地址: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办公地址:平罗县宝丰路372号政务服务中心12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每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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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信息

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宁党办〔2018〕101号)和《平罗县机构改革方案》(宁党办〔2019〕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市、县党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实施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加强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组织查处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查处辖区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和侵犯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自治区质量发展相关的制度措施,推进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组织产品质量抽查和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产品防伪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检。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组织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六)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指导全县特种设备应急反应体系建设。

(七)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政策措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建立食品安全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制定并组织落实食品安全检查计划、整顿治理方案。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负责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负责特殊食品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负责计量与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组织开展授权范围内的强制检定工作。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监督管理产品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开展3C产品和认证认可后续监督管理。依据权限承担法定质检机构(含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九)负责管理和指导标准化工作。落实国家标准化政策措施,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标准化发展规划,对标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十)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方面的标准、地方性法规、政策规划和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处置等工作。组织开展药物滥用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药品零售(含零售连锁门店)、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环节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药品零售(含零售连锁门店)、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环节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一)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组织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和制度。承担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争议、维权援助、纠纷调处。

(十二)负责市场监管领域内人才队伍建设,负责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激励等工作。

(十三)负责开展市场监督管理、消费维权方面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落实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运用,推行名称登记和简易注销改革。深化“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优化审批流程,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医疗器械安全、化妆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依法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能,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升服务水平。积极落实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整合工作。推进市场主体从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构建“不见面、马上办”审批模式,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单位)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2.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产品农残检测、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4)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4.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燃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燃气充装环节的监督管理。

5.与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可食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餐饮单位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林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可食林产品进入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6.与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含食用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粮食(含食用油)进入食品批发、零售市场或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处置物资调配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综合协调工作。(3)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7.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全县清真食品管理监督工作,对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中不清真行为进行查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清真食品的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对无证从事清真食品经营行为进行查处。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8.与县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负责查处烟花爆竹经销单位的无照经营行为。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9.与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职责分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主管全县盐业工作,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管理全县食盐专营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盐安全监管工作。

10.环境噪声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负责对工业、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实施相应的噪声监测取证,会同有关部门对噪声超标场所予以处罚并限期整改。县公安局负责县域内偶发性噪声和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以及商业活动中招揽顾客产生噪声的监督管理。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配合开展文化娱乐场所噪声的监督管理,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核发文化娱乐场所证照,依法取缔违法场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在居民区内夜间和午休期间建筑施工场地施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城市噪声管理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11.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有关责任分工。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加强网吧、歌舞娱乐场所、音像制品经营、营业性演出监管等文化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查处网吧、歌舞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使用非法音像制品、电子游戏项目等违法经营行为。牵头协调公安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做好文化市场管理和旅游行业经营单位日常监管及具体执法工作。公安局、消防部门负责加强文化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娱乐场所内进行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吸贩毒品、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或者进行淫秽、封建迷信活动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惩处。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负责依法加强文化经营单位经营场所噪音监管工作,禁止各种扰民行为发生。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文化市场无照经营的文化经营单位和经营活动,并对相关旅游企业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交通运输局配合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对全县旅游交通、涉水旅游等实施安全检查工作。

第四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管理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督查落实重点工作任务。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政务信息、机要、档案、保密、精神文明、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新闻发布、舆情回复等工作。负责罚没物资的出入库管理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考核奖惩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人才队伍建设,负责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激励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网络和车辆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拟定财务管理制度,监督和指导所属单位、协会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编制、审核全局财务收支计划。负责全局经费收支执行、财务审计、预(决)算。负责政府采购和基建工作。

(二)党群工作室。负责全局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效能监察、政风、行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处理来信来访工作,调查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负责对各支部和党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干部职工广泛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活动。负责对工会会员进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技能的教育。负责协调解决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相关问题。组织开展职工关爱活动和文化体育活动。负责对职工困难补助、儿童医疗统筹等工作。负责依法管理工会经费及工会资产。负责做好妇女儿童、人口计生工作。

(三)政策法规室。承担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负责全局依法行政工作。负责普法工作。组织开展市场监管有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规范行政权事划分、规范自由裁量权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核审行政处罚案件,协调综合执法检查,指导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清理。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工作。负责罚没款票据领用、核对、收缴工作。负责平安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并指导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负责案件移送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统计上报工作。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安全生产工作室)。负责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工作。负责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负责制定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与综合协调室(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加工小作坊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管理自律制度。监督实施食品管理规范。负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定期公布相关信息。负责食品、食用农产品、特殊食品和食盐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不合格食品的排查、处置、召回。负责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依法统一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负责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负责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查处各类食品相关违法行为,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信用分类监管和分层分类监管工作。负责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六)餐饮食品监督管理室。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和监测、抽检工作。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的组织实施。负责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对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查处食品餐饮服务环节的违法行为,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七)登记注册与信用监督管理室。负责辖区内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负责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负责登记注册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食品类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工作。负责指导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信息公示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信用分类管理、信息公示的监督检查、采取信用约束措施。负责对各市场监督管理所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业务的指导工作。负责辖区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档案资料装订、管理、查档工作。负责落实信用监管具体措施、办法,负责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监督管理。负责落实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牵头制定辖区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八)质量计量标准化监督管理室。组织实施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和自治区、市质量发展相关实施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强县的政策措施。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负责宏观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品质量抽检和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开展产(商)品质量统计分析、发布质量信息,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工作。落实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对产品质量和计量检验、检定机构进行监管。负责全县农业标准规范的立项、审查、编号、发布工作。监督管理量值传递和授权范围内的强制检定。负责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3C产品和认证认可后续监督管理。负责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监督管理。负责计量器具制造、修理、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

(九)价格监督与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室。负责对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价格行为实施监督检查。负责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明码标价日常管理工作,推进明码标价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负责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综合协调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区市有关知识产权的方针、政策和制度。拟定全县专利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商标管理工作。负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争议、维权援助、纠纷调处。负责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所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十)市场规范与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室。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负责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网络市场行政执法、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交易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负责网络市场监测工作。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负责“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推荐申报工作。负责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广告监测和广告业发展情况的调研分析工作。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法开展经营行为规范、消费教育引导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信访、舆情的受理工作。负责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查处涉及网络交易、合同、广告、消费维权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室。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药品零售(含零售连锁门店)、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环节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监督检查。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民族药标准。监督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行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管和指导药房规范化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抽检和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承担上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信息工作,评估和预防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负责相关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产品召回工作。负责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所查处药品零售(含零售连锁门店)、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环节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第五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98名,其中:局机关40名(其中县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8名)。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58名(城关市场监督管理南区所10名、城关市场监督管理北区所10名,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所6名、沙湖市场监督管理所7名、黄渠桥市场监督管理所6名、姚伏市场监督管理所6名、陶乐市场监督管理所5名、红崖子市场监督管理所4名、头闸市场监督管理所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队队长1名(副科级),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9名(副科级)。

机关后勤全额预算事业编制2名、聘用编制2名。

第六条  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队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科级直属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职责:负责查处市场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组织查办上级部门交办的重大案件和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所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所查办涉商标专利知识产权案件。负责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负责开展直销企业、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监督管理和打击传销工作。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负责协调与公安机关、卫生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

第七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设9个副科级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

1.城关市场监督管理南区所。负责城关镇团结路以南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2.城关市场监督管理北区所。负责城关镇团结路以北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3.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冶金及电石、化工、轻工业产业区块)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4.沙湖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崇岗镇和前进农场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5.黄渠桥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黄渠桥镇、宝丰镇、高庄乡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6.姚伏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姚伏镇和通伏乡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7.陶乐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陶乐镇和高仁乡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8.红崖子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红崖子乡和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精细化工产业区块)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9.头闸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灵沙乡、头闸镇、渠口乡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

2)负责辖区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辖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进行年度报告,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3)负责辖区食品、食用农产品、特殊食品和食盐监督检查工作,承担食品经营行政许可的现场核查工作。

4)负责辖区药品零售(含零售连锁门店)、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环节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辖区内市场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肉食品检疫监督工作。负责辖区商标广告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6)负责辖区内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举报投诉的处理工作,调解消费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7)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负责辖区工业产品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督管理。负责辖区3C产品和认证认可后续监督管理。承担辖区标准化的管理和计量管理工作,规范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8)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9)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对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价格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10)负责组织协调辖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法调解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11)负责查处辖区内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2)负责辖区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和网络交易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

13)负责辖区直销企业、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监督管理和打击传销工作。

14)承担上级部门授权或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县市场监督督管理局管理指导县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和县消费者协会的工作。

第九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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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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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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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952)6095039

办公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玉皇阁大道218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09:00—12:00;13:30—17:30;

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
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952-6095395

办公地址:石嘴山市平罗县宝丰路与怀远大街交叉口向西100米处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夏季作息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作息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