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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五通桥生态环境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区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组织实施我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参与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和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水功能区划。参与拟订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技术规范。参与制定与全区生态环境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参与拟定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
(二)负责全区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和协调各地、各部门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区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全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区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牵头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并监督实施。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全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生态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组织、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全区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参与反生化、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八)在市生态环境局授权范围内负责全区的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区政府委托参与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点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全区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监督执行国家、省、市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制定全区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配合建设和管理全区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负责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和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区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全区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十一)组织开展区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拟订区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督促落实中央、省级、市级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组织协调区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会同纪委监委等部门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和监察,并依法依规问责。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有关规划和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与表彰奖励。
(十四)开展全区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管理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
(十五)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参与协调区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和区域合作,管理全区生态环境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负责与生态环境保护国际组织的联系工作。
(十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五通桥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全区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职责,统一负责全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深入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领导信息
唐杰,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
唐东,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环境监测、生态保护和建设、农村环境保护、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李涛,副局长,负责环境监察执法、环境应急管理、污染防治、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城市创模、危险废物管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
谢鸿涛,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负责主要污染物减排、机动车污染防治、环境统计、环境普查、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及监测、环境政策法规、组织人事、行政审批、规划财务工作环境宣传教育、群众信访、维稳及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党欣,协助党组书记、局长工作。中央环保督察期间负责环境应急管理。
咨询电话:(0833)3301315
办公地址: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涌江路北段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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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09:00—12:00;13:30—17:30;
咨询电话:0833-3307536
办公地址: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中心路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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