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乡村振兴局职能信息
工作职责
第一条 根据《威远县机构改革方案》(威委发〔2019〕11号)和《关于〈威远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威机改领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威远县扶贫开发局(简称县扶贫开发局)是威远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扶贫开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扶贫开发和大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安置、后期扶持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具体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县扶贫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开发工作,负责联络县外机构或组织在威远定点扶贫与扶贫协作工作,组织扶贫开发对外交流与合作及外资外援扶贫项目的引进与实施。
(三)会同财政部门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移民资金,拟订全县扶贫开发和移民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管理办法,负责有关项目、资金、基金、物资的分配、管理、使用、稽查审计、绩效考评、统计监测等监督工作。
(四)负责扶贫开发和移民安置的政策研究及信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贫困群众、移民群众生产技能和劳动力转移培训、扶贫移民工作人员培训。
(五)拟订全县大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年度计划,管理和监督全县大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安置实施工作,组织移民安置验收、后期扶持和监督评估。
(六)负责扶贫开发和移民信访接待、处理、管理工作,协调、指导有关涉及移民扶贫的社会稳定工作,负责扶贫开发和移民安置、后期扶持政策宣传工作。
(七)负责三峡外迁移民管理和后续实施工作。
(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九)承担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责任。
(十)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十一)职责转变。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相关事业单位不再承担扶贫开发行政管理职责,行政职能交由县扶贫开发局机关有关内设机构承担。
第四条 县扶贫开发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扶贫开发股。
(三)移民安置扶持股。
(四)社会扶贫股。
(五)财务审计稽察股。
领导信息
党组书记、局长 彭春林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波
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香
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赵刚;
威远县乡村振兴局领导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