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机构职责
(一)负责全区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起草全区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质量强区、食品安全、标准化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质量提升、食品安全等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区市场主体准入秩序和市场信用管理。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证后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全区市场秩序的维护和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规范和维护市场竞争、价格、网络交易、拍卖、直销和禁止传销、食品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化妆品、特种设备、广告、合同秩序,办理动产抵押,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和经营行为。指导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优化全区营商环境。
(四)负责全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查办市场准入、食品、餐饮、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产品(商品)质量、计量、价格、竞争行为、直销、传销、电子商务、拍卖、合同、标准化、认证认可、无照、消费者权益领域和商品等违法行为,参与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负责全区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的制定,负责知识产权的保护。查办市场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的违法行为。
(六)负责全区宏观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全区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全区食品安全(含酒类)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全区标准化工作。推动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的实施。协调指导团体标准制定工作,依法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负责全区认证认可工作。按照授权对认证认可实施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全区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安全监测、检查和处罚,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医院制剂标准、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十四)负责全区生产流通领域市场监督管理的监测与评估工作。组织实施工业产品、商品、食品、药品等的监督抽检监测;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发布检验、监测信息,发布评估报告。推进全区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
(十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六)按照本部门权责清单履行相关职责。
(十七)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区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区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食品经营备案许可,特种设备许可等事项的申办。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清理废除妨碍全区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公安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管局与区公安分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区市场监管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区公安分局依法提请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予以协助。
2.与区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区卫健局负责宣传贯彻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2)区卫健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论证,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论证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3)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应当及时向区卫健局提出建议。(4)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卫健局组织执行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区生态环境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2)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锅炉使用环节的排污许可证持有情况和按证排污情况,执行环境保护标准及其他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加强数据共享、信息互通,在推动锅炉节能环保改造、淘汰落后锅炉等方面强化沟通协作,及时通报并协调解决锅炉节能环保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与区行政审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后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规范。(2)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指导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承办营业执照的登记注册、统计分析、总结报告;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受理、现场核查、颁证,统计分析、总结报告。承办法定相关事项吊销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行政裁决、登记异议的处置;承办营业执照注册,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相关事项的司法衔接与处置。承办登记档案管理及信息的查询事务。(3)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局加强数据共享、信息互通,在推动市场主体申办、监督管理等方面强化沟通协作,及时通报并协调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6.与区经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经信局负责全区盐业和医药行业管理,承担食盐专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盐业发展规划,制定、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 。
7.与区商经局的职责分工。区商经局负责拟订商贸流通市场体系建设规划,负责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的行业发展。负责药品流通、酒类等行业发展。负责拟订餐饮业的发展规划,指导餐饮业、拍卖业的行业发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药品流通、餐饮业、酒类等流通市场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工作,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
三、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机要、会务、人事、编制、档案、财务、制装、国有资产、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息、绩效管理、政务公开、信访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承担重要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和史志编纂工作。负责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建立市场监管协调机制。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法规股。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和听证工作。组织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和监督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及法治教育工作。指导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和管理工作。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食品安全协调股。拟订全区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有关部门和区级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安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承担区食安办日常工作。承办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承办食品抽检监测工作。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股。负责全区生产环节的食品及相关产品安全监管。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承担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工作。承办生产领域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办理、指导查办职责内市场违法行为。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办理、指导查处责任内市场违法行为。指导餐饮监管及协会工作。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食品流通与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全区食品流通和特殊食品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安全状况调查工作。分析掌握流通领域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食品安全形势并提出改进措施,拟订实施食品流通、特殊食品、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办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办理、指导查处责任内市场违法行为。指导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股。承办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业发展、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指导食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站工作。承办上级药品管理部门直达的相关事务。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承办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抽检监测工作。办理、指导查处责任内市场违法行为。指导药品协会工作。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落实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的应用。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办理、指导查处责任内市场违法行为。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九)标准化股。拟订标准化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对标准制定和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推动国际标准化工作。依法管理商品条码工作。
(十)信用监督管理股。拟订区级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辖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指导营业执照监督检查工作。牵头无证无照行为的监管工作。对接行政审批局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事务。承办合同监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办理、指导查处责任内的违法行为。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股。拟订区级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清理废除妨碍区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承担商品、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打击传销、会销等违法行为。承办拍卖行为监督管理。承办指定的反垄断监督管理。办理、指导查处责任内市场违法行为。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二)网络交易和广告监督管理股。拟订全区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广告具体措施和办法。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市场主体;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的行为;承办网络经营主体的建档、电子链接标识的核发;承担网络商品交易监测工作;组织建设网络商品交易信用体系、监管体系。指导和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办理、指导查办职责内市场违法行为。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三)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拟订和组织实施区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区的政策措施。负责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等行政职责。承担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工作。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拟订实施商标、专利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指导、促进和规范专利创造、运用。承担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办理、指导查办职责内市场违法行为。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四)质量股。拟订推进质量强区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质量发展规划及监督实施,推广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应用。统筹推进质量提升,贯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拟订全区重点产品监管目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后处理工作,负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后续监管。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五)计量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股。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负责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组织实施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承担商品量、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拟订全区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的政策、发展规划、工作规则和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规范全区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市场。负责全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负责全区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认证的监督管理。
(十六)综合股。组织编制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办相应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承担其它法律法规涉及管辖且本局其它内设机构未主管法定事项的协调、报告、统计工作。承办消费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监测。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七)保护消费者权益办公室。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投诉、申诉、举报受理和分流等相关工作。办理、指导消法诉转案查办工作。承担收集、掌握、综合分析和研究全区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查办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指导消费纠纷调解,消费维权。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设置5个派出机构,分别为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万安市场监督管理所、城郊市场监督管理所、略坪市场监督管理所、鄢家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承担各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咨询电话:0838-2906900 值班电话 2906922 传真 2906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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