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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市容市政行业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章,拟订市容市政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并指导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参与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的制定,组织编制市政公共设施、城市照明、燃气、环卫、园林专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参与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三)对县城城区市政、城市照明、燃气、环卫、园林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维修养护;对市区道路、桥梁实行统一的路政管理;负责县城城区主次干道的占用和挖掘管理;参与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对县城城区主要道路及两侧和公共场地,因建设等特殊需要,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及临时堆物的审批和管理。
(四)负责县城城区市容环境管理和监督,监督落实市容环境责任区制度;负责沿街建筑物立面容貌和临街景观的监督管理;参与对县城城区主要道路沿街店面招牌和指示牌的审核和管理;组织开展市容市貌的日常整治活动,组织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活动。
(五)负责县城城区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统筹规划和组织环境卫生的社会化服务工作;协调、监督、指导县城城区道路、公厕清扫保洁和生活固体废弃物的收运、处置、利用、消纳工作;负责环境卫生作业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批。
(六)根据户外广告总体规划和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牌的设置规定,拟定城市大型户外广告霓虹灯、标示牌、大型标语牌的选址、定位和规模,报规划等部门会办审核后,实施审批和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城市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负责城市空间资源中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资产管理;负责对在城市建筑物和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审批和管理。
(七)负责县城城区市容市政信息化系统规划、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数字城管系统。
(八)负责县城城区主次干道路、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点)和街巷停车的监督管理;负责核发占道停车场(点)经营和非经营停放许可证;规范道路停车场(点)的行业管理。
(九)主管县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工作,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实施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规范管理和调度指挥,组织开展阶段性集中统一的行政执法活动;负责对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具体如下: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行使市政设施维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3.行使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4.行使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5.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6.行使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7.行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8.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等行政处罚权;
9.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违法占用人行道行为等行政处罚权;
10.行使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处罚权;
11.行使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对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建筑施工噪音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权。
(十)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情况实施督察;负责受理城市管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县城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
(十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的国家征收土地和拆迁工作。
(十二)完成自治县党委、自治自治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责调整。依据中央、自治区、贺州市有关文件精神,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城市管理执法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权划归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等四个领域中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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