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制定全市公安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措施,领导、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指导全市公安法制工作。
二、负责全市公安队伍建设,制定全市公安队伍监督工作规章制度。
三、组织、指导侦查工作,参与侦查或直接承办重大疑难案件。
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五、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管理机动车辆、检验和驾驶员考核、驾驶证件。
六、依法管理户籍、门牌、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
七、依法管理国籍、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八、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九、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
十、指导、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对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的警卫工作。
十二、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