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领导机构:
党组书记、工委书记、副局长:刘贵鲜
局长:叶丹
党组成员、副局长:杨冬梅
党组成员、副局长:梁庆伟
党组成员、区纪委监委驻区卫健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吴燕梅
党组成员、区防艾办专职副主任:梁艳玲
党组成员、区爱卫办专职副主任:梁丽琼
第一条 根据《港南区机构改革方案》和港南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港南区卫生健康局是港南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港南区中医药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港南区卫生健康局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贵港市和区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草拟全区卫生健康政策、规划,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草拟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协助市级相关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依法负责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筹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和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全区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加强卫生健康政策宣传,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工作。
(十)负责全区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全区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协调有关部门对全区艾滋病实施防控和干预,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蔓延。
(十二)指导港南区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三)承担港南区中医药管理局、港南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港南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港南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港南区卫生健康局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 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港南建设,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
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
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
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港南区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港南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草拟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全区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港南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港南区人口发展战略,草拟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港南区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港南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草拟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港南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草拟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等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港南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港南区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港南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
4.与港南区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港南区卫生健康局、港南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港南区卫生健康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工委办、财务股、卫生应急办公室、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1.负责区卫生健康党工委的各项工作,负责局机关、区卫健系统所属单位、区管民营医疗机构党的建设,指导卫生健康所属党支部的建设和党员发展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指导卫生健康系统工、青、妇组织开展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
2.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安全、保密、信访、维稳、政务公开、机关绩效考核等工作。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3.承担局机关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财务核算中心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决算、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并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配合有关部门草拟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4.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健康统计工作。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贵港市关于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及健康城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草拟全区爱国卫生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各镇(街道)爱国卫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草拟全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管理目标,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城乡除“四害”工作的组织、宣传、培训、技术指导、考核评比和验收等;组织实施全区农村改水改厕规划,做好以改水改厕为重点的农村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负责全区卫生检查评比和创建卫生县(区)、卫生镇、卫生村工作;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开展社会动员、组织群众性卫生活动。
(二)法规与综合监督股(行政审批办公室、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1.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报备工作,承担普法宣传、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承担行政审批工作。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职业健康、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指导规范执法行为。
2.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组织实施生育政策。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三)疾病预防控制股(职业健康股、食品安全股、艾滋病防治股)
1.负责草拟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学校卫生、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推进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慢性病防治、地方病防治、精神类疾病防治体系建设,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质量管理工作,贯彻加强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和能力建设,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草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2.承接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协调、组织全区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组织草拟艾滋病防治政策、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综合防控和救治工作,完善艾滋病防治体系建设,动员和指导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参与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督查指导、考核评估工作。
(四)医政医改信息股(中医药管理股、老龄健康与保健股)
1.草拟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负责全区各类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重点学科建设,指导全区医疗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工作。草拟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草拟全区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配合做好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处置工作。
2.承担健康港南、智慧医疗建设协调推进工作,组织草拟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
3.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承担卫生健康系统设备采购、基础设施建设的工作。
4.贯彻执行国家中医药民族医药法律、法规和政策;草拟并组织实施全区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监督管理全区中医民族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草拟并组织实施全区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规划;指导中药民族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组织开展中医药民族医药的发掘、整理及文化的继承发展,推动全区中医药民族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
5.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草拟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草拟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负责组织全区领导干部健康体检工作,以及区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五)基层卫生妇幼健康股(科技教育宣传股)
1.草拟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扶贫管理工作。
2.草拟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3.草拟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草拟全区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助理全科医师、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第五条 港南区卫生健康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兼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局长3名(其中1人兼任区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卫生健康党工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长级)。
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1名。
第六条 港南区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