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主要职能
第一条根据《防城港市港口区机构改革方案》和防城港市港口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自治区、市相关政策,拟订全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以及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按照国家、自治区、市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制定退役军人特殊保障实施办法并组织落实。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和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做好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市相关政策,制定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实施办法并指导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实施全区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市相关政策,拟定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申报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负责军人公墓管理维护和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申报拟列入全国、自治区、全市和全区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协助退役军人事务部、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好境外我国烈士和外国在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事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区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以及军队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为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二、机构设置情况
综合办公室(安置创业股、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安全、保密、信访等日常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党群、离退休老干部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复工作。负责全区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年度移交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安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国军队院校成长干部分流学员的接收安置工作。参与国防动员、兵员征集、预备役人员管理等工作。负责退役军人移交安置统计工作。负责移交地方的全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落实接收安置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承担退役军人事务法制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舆论宣传和信访工作,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及抚恤等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承担退役军人伤残抚恤工作。拟订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的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负责外国在我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及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承担全区烈士申报事项,组织、指导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负责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工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负责军人公墓管理维护和纪念活动。承担协调指导全区拥军优属工作,指导做好地方支持军队相关工作。协调指导随军家属安置、就业创业工作。承担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区双拥模范城(区)、模范单位和个人的推荐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负责军队复员干部的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