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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

联系电话:0770-2828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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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东兴大道旧火车站旁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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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信息

第一条 根据 《防城港市港口区机构改革方案》和防城港市港口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市党委和区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  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区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竟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区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全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办理区本级企业登记注册。依法办理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 强信用监管,推 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全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 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竟争审查制度。依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监督,并依据委托开展调查。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特种设各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各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承担特种设各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惑直报制度。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日常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
食品和食盐监督管理。
(十)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依 职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
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参与制定并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规 范标准化活动。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实施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划指导全区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
(十三)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组织指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扶持全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十五)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制度、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措施。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 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
(十六)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负责落实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负责组织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组织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统筹协调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措施。
(十七)负责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质量监管。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推动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十八)负责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 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
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
安全风险监测和应急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二十)负责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宣传、对外交流和合作。推进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一)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职能转变。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建设。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 缩企业开办时间。大力推广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进一步减少与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
事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2.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加快整合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领域政务服务窗口,大力推行丁个窗口对外服务,提升对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服务水平。加强投诉举报平台建设,优化发挥平台功能作用。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管理,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3.强 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 强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强化依据标准进行监管和风险管理,全 面推行 “双随机、一公开”和 “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构 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4.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 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区建设。优化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加 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5.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各安全、药品安全、医疗器械安全和化妆品安全等监管,强 化现场检查,严 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二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具体负责食盐生产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协调食盐行政执法工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主管盐业工作,制定盐业产业政策,负责工业盐管理,组织落实国家储各盐制度和食盐供应应急管理。
2.与市公安局港口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公安局港口分局负责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各安全、药品安全、医疗器械安全和化妆品安全的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港 口分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与区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 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 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 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
5.与区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林业局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破坏性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森林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6.与区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商务局负责拟订全区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商务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互相支持、配合,建立工作机制,实 现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应急管理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秘、保密、绩效考评、宣传等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机构财务、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统一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统筹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相关舆情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
   (二)登记注册与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股。
实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库。组织实施对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以及 “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 理动产抵押物登记。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承担中共防城港市港口区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专业市场总支部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反不正当竞争和消费环境监督管理股 (规范直销和打击传销办公室)。
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依据授权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组织实施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并承担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开展市场监督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等工作。承担区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织 调处商标纠纷。依法指导广告发布登记和广告审查工作。负责管理全区知识产权、专利工作。
(四)食品经营和药械化监督管理股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
分析掌握全区食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形势。组织开展食品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全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实施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质量抽查检验。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牵头对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督查考核工作。承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产品质量和特种设各监督管理股。
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工业产品、食品和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承担特种设各的安全监察、监督和风险分析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各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各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和规划、品牌建设的政策措施。承担计量管理工作。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负责统筹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六)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统一受理辖区内各类经营活动和消费方面出现的投诉举报工作。
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开展投诉举报信患、的汇总、处理、分析、上报、通报和回访工作。开展与市场投诉举报工作有关的交流与合作。负责接待、组织处理消费者来访来信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口市场监督管理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车辽市场监督管理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沙市场监督管理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光坡市场监督管理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渔洲坪市场监督管理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城市场监督管理所等 6个派出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相关工作,及局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18名(含港口市场监督管理所1名、车辽市场监督管理所1名、企沙市场监督管理所1名、光坡市场监督管理所1名 、渔洲坪市场监督管理所1名 、港城市场监督管理所1名 )。设局长1名 ,副局长3名 ,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主任1名(副科长级),港口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1名(副科长级),车 辽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1名(副科长级)、企沙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1名(副科长级)、光坡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1名(副科长级)、渔洲坪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1名(科长级)、港城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1名(科长级)。机关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1名 。
第七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执法部门和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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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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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770-2881058 举报电话:(0770)12388 举报电话:(0770)288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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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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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770-286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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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770-2862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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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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