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及有关监管制度。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直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三)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管理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八)指导县(市、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1.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依法行使经营自主权。2.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责划入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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