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负责兴宾区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制定有关制度、方案,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兴宾区辖区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全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办理兴宾区辖区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规范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执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协助来宾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对本辖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协助企业做好反垄断应诉工作。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监督,并依据委托开展调查。
(五)负责监督管理兴宾区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违法广告、制售假冒伪劣、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等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实施兴宾区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兴宾区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本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承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九)负责兴宾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实施)。统筹指导全区食品安全工作。负责全区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兴宾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推动全区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核查、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依职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并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规范标准化活动。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实施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划指导全区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
(十四)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开展相关工作对外谈判。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五)组织指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扶持全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十六)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订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制度、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落实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申请的初查、确权相关前置服务工作。指导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指导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统筹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
(十七)负责保护知识产权。拟订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统筹协调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和涉外保护工作。拟订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
(十八)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流通、使用环节监督管理。拟订全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发展规划,起草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制度、措施。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兴宾区辖区药品零售许可材料审查、检查和处罚。
(十九)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备案)材料审查、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二十)负责监督实施全区化妆品标准管理及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化妆品生产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组织实施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化妆品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
(二十一)负责全区药品和化妆品上市后、医疗器械经营环节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不良事件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二)负责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全区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推动落实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企业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二十三)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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