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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负责城区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等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依法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城区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城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办理本级企业登记注册。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实施城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配合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四)负责监督管理城区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违法广告、制售假冒伪劣、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等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城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推进城区消费环境建设,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五)负责质量管理。拟订实施城区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工作;负责产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承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南宁市兴宁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制度, 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依职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贯彻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规范标准化活动。监督管理商品条码工作。
(十二)负责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实施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划指导城区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负责对质量检验机构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
(十三)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开展相关工作对外谈判。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负责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配合区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十五)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拟订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制度、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落实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申请的审查、确权相关前置服务工作。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做好产权确权、侵权判定、申请相关工作,规范指导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和服务。
(十六)负责保护知识产权。组织实施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研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承担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企业。统筹协调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和涉外保护工作。拟订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制度措施。
(十七)负责城区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十八)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九)贯彻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监督检查和处罚。依法严惩药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
(二十)负责物价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和出台的定价、调价、价格改革方案;依法制定和调整属本级管理权限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及经营服务收费;开展城区收费和收费公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采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等价格监测,预测市场价格总水平变动趋势,掌握市场价格动态,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依据;组织临时的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规范价格秩序。
(二十一)承担城区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市场监管与盐政执法职责。负责食盐生产、经营及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用盐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监督食盐生产、经营企业及有关单位执行食盐的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规范食盐市场秩序,组织开展城区食盐抽检、质量安全稽查及专项整治工作,保障食盐质量安全。
(二十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三)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负责监督管理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主管业务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职能转变。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建设。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大力推广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
2.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加快整合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领域政务服务窗口,大力推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提升对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服务水平。加强12315投诉举报平台建设,优化发挥平台功能作用。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管理,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3.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进行监管和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4.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优化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5.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完善食品(含特殊食品、食盐)、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审评、检查、检验、监测等体系,提升监管队伍职业化水平。推进追溯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保障食品(含特殊食品、食盐)、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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