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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营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研究提出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制度机制的建议。
(二)起草全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方面的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拟订全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工作规划、计划以及全市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指导各县(市)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工作。
(四)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规范、指导、监督“流程再造”工作。
(五)负责统筹推进、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市电子政务、 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负责组织使用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归集、分析、管理全市各级监管部门监管业务结果数据。
(六)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大数据建设,按照政务数据资源标准组织归集数据,推动政务数据资源融合共享开放应用。
(七)负责组织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全市社会信用建设制度规范,推进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
(八)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对政务服务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九)负责受理、调查、转办、交办、督办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对有关责任人提出问责意见,移交有关机关依纪依法问责处理。
(十)负责全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后,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督办工作,考核各有关部门履行服务保障职责情况。
(十一)负责构建全市营商环境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营商环境考核评价机制,提出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建议。
(十二)贯彻落实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指导、协调;负责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工作;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
(十三)承担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经济合作促进局的有关责任分工。市经济合作促进局负责组织指导对全市招商引资项目的洽谈、协调和签约工作。全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后,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负责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督办工作,考评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两部门应当建立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后,市经济合作促进局应当向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通报招商项目信息,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应当向市经济合作促进局通报投资项目促进情况信息。
2.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负责组织齐齐哈尔市大数据建设工作。(2)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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