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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山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双鸭山市委及市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按照业务权限负责本辖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负责市场监督管理业务信息库建设。
(三)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四)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承担市场和网络商品交易行为以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食品药品和生产、流通领域商品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负责处理与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的咨询、投诉、举报,组织开展生产、流通、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体系,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
(六)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七)根据授权依法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负责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组织指导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驰名商标的培育推荐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工作。依法组织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备案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食盐生产及经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零售(不含连锁总部,下同)、疫苗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组织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市卫生健康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三)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四)负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和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
(十五)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十六)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十七)负责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十八)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和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公布重大安全信息;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九)负责制定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安全、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电子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便利化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二十)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对外交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二十一)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十二)在权限内负责对煤炭经营企业依法经营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对以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经营煤炭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十三)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拟订组织实施质量发展规划和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发展战略,实施地理标志产品及 商标保护和申报,参与全市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事宜。
(二十四)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工作;负责辖区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纤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组织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组织协调辖区内有关专项打假活动。按职责范围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二十五)负责监督管理标准化工作。贯彻国家和省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制定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标准化工作;监督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管理辖区内商品条形码工作。
(二十六)负责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和监督地方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本地量值传递和对比工作,监督管理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组织开展能源计量、能效标识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七)负责认证认可工作。依法对本辖区内实验室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认证认可相关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协调和监督强制性认证和自愿认证工作,引导企业按国际惯例进行各种认证。
(二十八)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责任,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十九)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全市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
(三十)负责市场价格、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制止和纠正不正当价格行为;组织开展价格社会监督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
(三十一)知识产权管理职责。负责组织拟订全市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承担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工作。负责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负责组织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贯彻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政策,贯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负责承担专利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相关工作,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申请、授权、注册、登记等信息。负责承担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十二)反垄断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依据上级局授权组织实施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三十三)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工作,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三十四)负责市场监管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三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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