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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旌德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办〔2019〕10号)和《中共旌德县委、旌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旌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中医药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市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卫生健康、中医药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规划。统筹规划全县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全县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全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承担全县深化医药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落实我县烟草控制有关工作,承担我县爱国卫生的有关工作。
(七)制定全县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地方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全县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保障工作。
(十一)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承担保护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责任,组织开展中医药推广、应用和传播工作。
(十二)指导县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三)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管理、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监督管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对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等。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应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旌德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科教人事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承担党建、文电、会务、综合文字、调研、机要、文书及干部人事档案、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安全生产、后勤服务等工作。承担拟订全县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并协调组织实施。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协调工作。拟订全县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拟订全县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申报、考评、聘任管理工作,承办干部职工离退休手续。负责县委组织部、县委非公工委各项决策、部署的落实,与县委非公工委保持密切联系并参与其有关工作。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加强对本行业系统单位党建和业务工作的协调指导,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全县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
(二) 财务项目股。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预决算、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监管及内部审计工作。负责行业会计工作的监管和指导,重点加强镇卫生院的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监督行业奖励扶助等各项民生工程资金的落实。负责拟订卫生健康系统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并协调组织实施。负责卫生健康重大项目建设及国家扩大内需项目、民生工程项目、国债等项目资金的管理及项目招商工作。负责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执法监督股(行政审批股)。负责执行卫生健康有关法规和标准的监督。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审批等工作。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承担信访、综治维稳、舆情应对的办理与协调工作。拟订全县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
(四)疾病防控和卫生应急股。拟订全县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拟订血吸虫病等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地方病防治工作。负责基本公共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承担全县卫生应急、紧急医学救援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承担全县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推进全县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工作,负责卫生县(镇、村)创建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五)医政股(中医药管理股)。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护理事业发展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有关政策、地方标准。负责协调全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处置工作。做好征兵体检、医疗支援、医疗保障等工作。承担全县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县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协调中医药管理。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工作,参与拟订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承担中医药师承教育和人才培训,并对医疗机构中医药业务进行指导。
(六)医改股(药政股)。承担全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和镇级卫生院综合改革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无偿献血工作,保障医疗机构临床用血。
(七) 妇幼与老龄健康股。负责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的落实,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开展医养结合,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推进县老龄健康服务中心各项工作。承担县有关健康产业规划推进、政策制定等具体工作。
(八)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承担全县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各项政策。负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会同县计划生育协会做好计生协各项业务工作。
第五条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中医药管理局)行政编制11名,设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局长)2名。
机关党组、系统工会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六条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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