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本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自治区、市、县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
(二)向县委审计委员会和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向县长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有关部门和县委、县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三)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自治区、市、县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县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县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县投资和以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县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县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及财政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按规定对县委管理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五)组织实施对国家、自治区、市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县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六)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案件。
(七)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八)接受市审计机关的领导。依法领导和监督县(区)审计机关的工作,组织县(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九)承办审计署、自治区审计厅、市审计局组织的审计事项。
(十)完成县委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县审计局应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县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