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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实施情况,拟订统计发展规划,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全县统计工作。
(二)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拟订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本县及各乡(镇)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县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县及各乡(镇)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齐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乡(镇)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组织实施全县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县情县力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主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服务业、社会福利业、能源、资、消费、收入、科技、人口、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汇总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五)收集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基本统计数据。
(六)指导各乡(镇)、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和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
(八)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县直各部门、乡(镇)统计调查项目:指导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评估制度,负责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九)指导全县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协助上级统计部门做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统计执法资格认定工作,监督管理上级财政部门下拨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资金。
(十)在市统计局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并负责管理。
(十一)完成县委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