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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县民族工作的政策措施。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负责督促检查民族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依法管理民族事务,指导、协调有关方面履行民族工作职责。负责民族领域社会稳定工作,参与协调处理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全县公民民族成分的变更事宜。
(四)拟订实施“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专项规划。参与编制扶持人口较少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民族工作经费等。
(五)参与拟订涉及民族工作方面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研究分析涉及民族工作方面经济发展、社会事业等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六)负责民族政策、法律法规、民族基础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七)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八)负责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实施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的建设。
(九)配合民族工作干部的教育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
(十)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外事外宣工作。
(十一)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十二)统筹协调全县宗教工作,研究拟订县宗教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督促落实;研究宗教理论、宗教现状、宗教领域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宗教动态信息的汇总、分析。
(十三)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宗教工作原则,依法管理宗教行政事务,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四)负责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宗教事务管理,加强社会和网络宗教事务管理,遏制藏传佛教向内地蔓延。
(十五)监督检查宗教工作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加强和创新寺庙管理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宗教领域行政执法情况等;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指导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等。
(十六)加强宗教领域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宗教领域表彰、奖励等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涉及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七)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达赖集团等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渗透破坏活动,参与防范和依法处理邪教工作。
(十八)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协助统战部等有关部门做好寺管干部有关工作,并协助做好寺管干部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宗教领域文物保护工作。
(二十)完成县委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