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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日喀则市机构改革方案》《关于日喀则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贯彻落实好区党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扶贫开发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全县扶贫开发调查研究、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工作。
(二)根据有关规定协调管理中央和自治区、市、县财政扶贫资金;组织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规划、设计、论证、筛选,负责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审核、上报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扶贫开发宣传和扶贫专项培训工作。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县贫困地区扶贫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协调有关部门实施;组织贫困状况监测与统计。
(四)根据国家政策法律规定的职责分工,统筹协调与组织监管产业和金融扶贫工作;组织开展产业扶贫、科技扶贫工作;组织开展建档立卡农户授信工作;负责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组织协调定点扶贫工作。组织扶贫开发交流与合作。负责协调对口援藏扶贫,动员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及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工作。协调管理贫困地区、重点贫困村与企业的扶贫交流与合作。
(六)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七)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扶贫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协助领导做好机关日常管理;负责办公室综合性文件起草、文印管理和业务办公室业务公文审核把关工作;负责扶贫贴息贷款工作;负责档案、督办、信访、工会、宣传、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目标责任考核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负责机关党风廉政、党建和精神文明工作;负责学习安排、会议筹备、后勤接待、财务管理和车辆管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贯彻落实产业扶贫的方针、政策;开展产业扶贫调查研究;承担扶贫项目技术咨询与实施指导;配合开展扶贫开发绩效考核;负责扶贫资金用于生产发展、基础设备建设、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项目的审核和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国家政策法律规定的职责分工从事产业扶贫工作中的相关工作;负责扶贫开发科技推广与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县贫困地区干部培训和扶贫项目管理人员培训。
(二)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负责农发项目管理、运营、维护,及与上级部门沟通协调。
第五条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机关人员编制 名。部门领导职数 名,科级领导职数 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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