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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医疗保障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本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执行自治区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执行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自治区医疗保障支付医药服务价格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执行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执行自治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自治区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本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执行自治区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负责医疗保障领域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完成县委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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