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民政工作方针、政策,结合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组织实施全县民政工作的有关政策和地方性法规;指导乡镇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2.贯彻执行社团法规,研究起草本县社团管理行政规章,负责社团登记管理和检查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3.搞好民间组织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负责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督促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
4.主管城乡社会救济工作。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督查全县最低点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特困人员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群众生活救助,临时救助;指导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中心建设。
5.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意见、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务公开和村民自治活动;研究制定社区工作、社区服务管理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协助搞好镇长和村(居)委干部的培训工作。
6.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全县行政区划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县、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置、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
7.负责地名管理工作。承办本县地名的审核、命名、更名工作;承办标准地名发布的具体工作,提供地名信息;组织地名标志牌的设置与管理;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调查、收集、整理地名资料。
8.组织、协调、指导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参与县际边界争议的调查,负责县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处理,向县政府提出界线勘定或仲裁建议。
9.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县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特困人员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分制定并监督实施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
10.主管婚姻登记工作。监督检查有关婚姻管理方针政策及规章的执行情况;负责婚姻介绍机构的报批,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11.负责全县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管理工作。
12.负责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13.负责有关民政行政复议、行政执法和来信来访工作;指导基层民政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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