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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日喀则市机构改革方案》《关于日喀则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定日县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定日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和县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提出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政策建议。
(二)承担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责任。组织并指导实施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法规,编制并组织实施县住房保障发展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自治区、市、县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安排,建设及分配。
(三)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指导管理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并指导实施县住房建设计划,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
(四)承担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负责监督执行工程建设中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统一定额、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组织或参与执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监督实施各类工程建设的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计价。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等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建筑活动,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自治区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法规、规章,监督执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县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承担拟订并指导实施全县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
(八)承担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监督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全县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实施自治区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承担建材行业微观管理的责任。
(九)承担推进全县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负责全县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严格执行自治区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县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维护管理好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一)负责对全县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市场、房地产市场等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投诉举报等管理制度。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区域合作与交流。
(十三)负责行业人才工作。制定行业人才培养规划,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行业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负责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和岗位技能鉴定制度的组织实施。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区域合作与交流。
(十四)贯彻执行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十五)拟订并组织实施县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十六)拟定并落实县防护重点目标;审核县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贯彻人民防空建设要求,监督检查重点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
(十七)负责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防空袭预案和保障办法,战时组织开展县人民防空袭斗争。
(十八)组织落实人民防空通讯警报设施建设;协助利用电信、军队通信网以及其他部门专用通讯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
(十九)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人民防空建设(含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具有平战双重功能的地下室)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人民防空经费与资产。
(二十)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执法队伍培训管理、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及群众防空队伍建设与训练。
(二十一)战时负责组织指挥人员疏散和掩蔽,配合地防空防作战,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承担有关保障工作。
(二十二)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员编制3名。部门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五条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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