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
(二)在上级政策规定下,拟定和实施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
(四)组织制定本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
(五)组织实施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参与医疗保障目录准入谈判工作。
(六)组织实施药品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七)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出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等,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完善费用结算平台。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动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