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本县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承担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职责。组织并指导实施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法规及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周转房)及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自治区、本市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安排。
(三)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政策,指导管理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并指导实施县住房建设规划,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承担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工作。
(四)承担执行自治区、市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负责监督执行工程建设中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监督执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电力、能源等设施)建设标准。
(五)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建筑活动,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自治区、市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法规、规章,拟订并监督执行全县工程建设和建筑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监督执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
(六)承担规范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秩序的责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拟订并指导实施全县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实施全县市政工程项目,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实施全县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工作;承担民族传统建筑研究、保护、开发利用工作。
(七)承担规范、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并指导实施全县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指导农牧区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和人居环境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县重点镇的建设。
(八)承担全县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的责任。监督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参与较大的综合性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负责全县(除教育系统)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的监督。
(十)负责对全县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等行业稽查工作;组织实施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督查、投诉举报等管理制度;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乡(镇)建设领域督查工作;负责全县建设领域“双清欠”工作。
(十一)指导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本县建设档案管理及全县城乡建设信息工作。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