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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卫生局核与辐射环境监管职责划入市环保局。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出的职责
将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餐饮油烟污染、娱乐场所噪声污染、违规排放生活污水、违规倾倒固体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和日常监管职责划给市城管局。
(四)增加或加强的职责
1.根据《四川省饮用水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6]58号)精神,承担全市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2.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3.加强环境治理、环境监管和生态建设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4.加强组织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落实减排目标工作职责。
5.加强环境统计职责。
6.加强环保规划制定、实施,环境经济政策研究和环保资金管理职责。
7.加强环保宣传职责;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广汉市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承担全市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落实全市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拟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环境保护投资管理。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环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缓减免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市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负责全市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全市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放许可证、组织指导全市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工作。组织实施或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实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保护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各类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查、审批建议,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
(八)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核安全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协助上级环保部门做好射线装置和放射性同位素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负责全市核与辐射监测和监察工作。负责全市核与辐射监测和监察工作。
(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贯彻执行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制定全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受市政府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与组织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二)承办经省政府批准保留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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