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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职责
将原市物价局的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局。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或加强的职责
1.承担省投资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下放的投资审核和价格(收费)管理职责。除国家和省政府明确必须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转报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外,原则上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的项目,除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外,实行属地化管理。除国家和省政府明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列名管理的价格(收费)审批项目外,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或由市场自主定价。
2.加强发展战略规划研究,重点拟订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加强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宏观管理,搞好政府投资综合平衡,引导社会投资方向,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引导重大生产力布局;加强价格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重大政策和重大问题研究,推进可持续发展,提出保持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推进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缩小地区发展差异;统筹协调和指导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加强指导协调并综合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发改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形势,提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经济结构优化、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三)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四)负责汇总和分析市财政、金融等部门以及其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综合协调财政、信贷、价格等经济杠杆以及市上直接掌握的经济手段,并通过政策协调、信息指导,保证规划、计划的实施。
(五)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责,研究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
(六)贯彻实施国家和省价格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和执行价格调整改革规划,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省列名管理和市场自主定价之外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价格监督检查、价格成本调查监审、价格监测、价格认证等工作。
(七)负责全市投资宏观管理和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拟订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和资金的调控目标及措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和资源开发利用、外资、境外投资项目。引导民间投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目标和措施,指导和协调国外贷款项目实施。协助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八)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的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九)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的发展举措,推进社会事业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相互关系。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协调实施全市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并综合管理全市招投标工作,依法核准项目招投标的方式、范围和组织形式;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与装备动员规划、计划,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动员的工作措施,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和装备动员有关工作。
(十三)编制全市以工代赈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研究制定以工代赈的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和研究全市以工代赈工作的重大问题;负责以工代赈项目的实施情况的检查。
(十四)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市住房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工程移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及计划执行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解决工程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工程移民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后期扶持工作。
(十六)承担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七)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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