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法规政策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拟订全区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研究拟订全区退役军人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退役军人工作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拟订全区退役军人接受安置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随军随调随迁家属安置,管理转业干部工作专项经费,组织实施全区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稳定政策。
(三)负责协调落实军队离退休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安置工作的有关政策;协调落实军队离退休人员其他政治、生活待遇。负责退役军人退役金、地方补贴、社会保险、医疗服务等政策的落实;负责执行军烈属、伤病残人员保障标准和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和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和教育培训法规制度,制定退役军人分类教育培训政策和计划;加强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参加学历教育,加大就业创业支持力度;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五)贯彻落实退役军人有待抚恤待遇政策文件,监督实施各类优抚标准;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负责宣传、弘扬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负责审核报批退役军人荣誉奖励、褒扬烈士;重要纪念日,负责组织协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负责指导优抚事业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优待抚恤专项经费;总结表彰和宣扬全区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六)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广泛进行全民国防教育,支持国防和军队深化改革,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贯彻维护全区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七)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多方联动协调机制,推进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夯实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保障工作基础,提升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保障工作水平。
(八)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承担全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工作;承担全区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负责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的来信来访及有关信访稳定事宜,承办、转办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推进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保障体系建设,全面提升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保障工作水平;监督实施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有关退役军人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军民关系的来信来访及军民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
拟订全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做好自主择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全区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和就业创业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
(三)军休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我区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遗属)、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相关待遇;做好离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服务保障工作;管理军休保障单位。
(四)优抚褒扬股。做好支持军队相关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抚恤优待政策,监督实施优抚政策和标准;负责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公务员、参战参训民兵民工等有关人员的伤残评定工作;负责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相关工作;负责落实军烈属、伤病残人员保障标准和制度;负责全区退役军人信息化建设,推进退役军人数据动态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承担全区烈士褒扬、纪念设施、军人公墓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承担区政府负责的烈士评定事项并做好烈士备案工作,组织、协调全区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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