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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鹿邑县委鹿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邑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鹿发〔2014〕14号),整合县卫生局的职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组建鹿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设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安全、保密等工作;负责重大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重要政务工作和领导批示办理事项的督促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联系信访办工作。
(二)人事股。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直属单位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培训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扶贫开发和对口支援人员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的全县性表彰工作;指导卫生、计划生育群众社团的管理工作。
(三)财务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经济政策,参与制定全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卫生和计生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基本药物价格及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支付与结算政策;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并组织县级预算管理单位实施;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卫生和计划生育卫生计生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管;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纳入县级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预决算、财会内控、国有资产、融资和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负责国际组织、政府双边贷款赠款卫生计生项目的管理和实施;负责扶贫开发和和对口支援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指导全县社会抚养费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内国内外卫生计生各类项目资金的指导、监督,指导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县级预算管理卫生计生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四)规划与信息股。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统筹规划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编制和实施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建设和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及资源配置标准,负责县级部门预算管理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指导全县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做好基层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制定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和集中采购制度制订并组织县级预算管理单位的实施;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及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统计工作,参与全县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配合做好全县健康产业规划。
(五)法制股。组织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和县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协调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承担行政复议和综合协调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重大政策的前瞻性研究;组织开展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社会经济政策研究;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相关法律、法规咨询等工作。
(六)疾病预防控制股(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全县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组织开展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精神疾病防控工作;组织落实结核病等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环境卫生的技术指导、监测和评估等工作;组织落实重大疾病和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开展有关疾病防控策略措施研究,提高科学防控能力,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加强全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推动多部门综合防控。
拟订全县艾滋病、性病、丙肝防治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县艾滋病、性病、丙肝防治工作;负责艾滋病防治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承担县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医政医管股。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服务质量、血液管理等有关地方性管理规章、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做好全县县乡医院设置规划,监督指导县乡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依照相关法规和职权,负责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许可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全县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拟订全县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指导临床护理、医院药师、医院感染管理、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负责实施医疗事故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协调、指导、监督医疗事故处理;负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及评价工作;协调指导全县120院前急救指挥体系和城乡院前急救网络建设;拟订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负责采供血机构设置和执业许可工作,落实推进无偿献血工作;指导管理全县艾滋病医疗救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全县医疗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征兵体检、残疾人康复等工作。
(八)卫生应急办公室。拟订全县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预案和政策、措施,指导和推进全县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依法组织、协调、指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总结评估等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突发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组织、指导全县各地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和培训、演练;依法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九)基层卫生股。拟定农村卫生、社区卫生相关法规、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并指导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城市卫生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拟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政策,指导地方加强运行监督,完善运行机制;拟订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政策,监督指导乡镇完善乡村医生管理制度,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包括政策制定、组织实施、运行监督、技术指导、总体评价工作,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机制,拟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政策并统筹实施;负责基本卫生保健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综合管理。
(十)妇幼健康服务股。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相关政策的落实。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优化配置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推广妇幼健康适宜技术,承担妇幼卫生、人类辅助生殖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等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积极实施妇幼公共卫生项目。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工作,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措施的落实。依法规范避孕药具管理工作,对药具发放、管理、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强化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
拟订全县干部保健工作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全县干部保健工作;承担全县保健工作宏观指导和负责在河南县召开的国际性、国家和县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职责;负责县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工作;负责重点保健对象的健康体检、健康教育、重大会诊和抢救工作;承担县保健委员会其他具体工作。
(十一)综合监督股(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股)。承担医疗卫生、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督促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落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医疗卫生、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放射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依法开展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医疗市场,组织查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违法违规行为,督查督办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推进依法执业,维护医疗安全。组织开展卫生计生监督稽查,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测,开展食品污染物、食品中有害因素、食源性疾病等监测工作,科学开展风险评估和交流;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跟踪评价;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组织开展餐饮器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检查。
(十二)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股。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参与实施国家药品法典;组织拟订我县药物政策和我县基本药物增补目录;拟订药品、耗材和医疗器械采购、配送、使用政策措施;指导基本药物药事管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和我县增补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我县增补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建议。负责基本药物制度推广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计划生育基层指导股。指导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承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股。研究提出全县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全县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应对计生家庭老龄化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凡经批准的计划生育收费(基金)项目手续的办理工作;负责一孩生育证办理工作;负责节育手术免费证明信的办理工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股。贯彻国家关于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县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指导基层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推进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落实,指导城镇社区、各类经济组织与社会组织计划生育工作。
(十六)宣传股。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共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和规范;承担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知识普及;组织实施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七)科技教育股。拟订并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县级科研项目实施、新技术评估管理、重点科研基地建设工作;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县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组织指导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组织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培养和专科医师培训等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十八)合作交流股。
承担组织指导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工作;负责援外医疗队的选拔、派出、培训和管理工作;组织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方面的重大活动;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的组织、审核和管理工作;承担来访外宾的邀请、接待、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与港澳台地区有关卫生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九)中医科教股 。拟定和实施全县中医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中医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方面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管理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机构,对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制定中医药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医药科研机构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组织中医药重大科研课题的协作攻关和科技成果推广;组织中医药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医药教育及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负责中医药继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师承教育及基层中医药人员业务培训的宏观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股。全面贯彻党的老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老龄工作规划。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设置。
根据工作需要,委机关自行设置3个临时机构,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
(一)纠风办。贯彻落实县纠风办领导小组、县卫生计生委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纠风工作的决策、部署。负责全县卫生计生纠风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研究提出卫生计生系统纠风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配合、协调有关部门查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风案件。
(二)信访办。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准确地向委党组反映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分析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对有关问题提出对策和意见、建议。承办上级部门、县信访局及委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落实情况;向有关股室和单位交办群众来信来访的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和落实。
(三)计划生育考核办。负责改革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拟订计划生育工作年度责任目标;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目标考核、经常性检查及年终考核工作;提出计划生育工作奖惩及分类指导、动态管理意见;指导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协调落实和督查督办一票否决制。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鹿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县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协调推进全县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调整制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宏观经济政策,统筹规划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区域性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全县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为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县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全县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参与实施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定我县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和我县增补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我县增补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建议。
(八)贯彻落实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全县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完善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和应对计生发展老龄化等制度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指导城镇社区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计划生育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二)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指导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完善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卫生服务统计调查,参与县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根据国家要求,组织卫生和计划生育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工作。
(十五)指导制定全县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六)负责县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县直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县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县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咨询电话:(0394)722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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