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拟定政策规划;负责协调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全区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实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全区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制定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和结算政策,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参与实施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执行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区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建议。
(八)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全区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监督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研究提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机制的建议;指导督促落实各项利益导向政策;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拟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十)组织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区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二)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根据国家、省、市要求,组织卫生和计划生育国际交流合作工作。
(十五)指导制定全区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六)承担全区保健工作宏观指导和在川汇区召开的国际性、国家、省、市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协助市卫生部门做好有关保健医疗方面的工作任务。
(十七)贯彻、执行国家爱国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全区爱国卫生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督促检查中心城区爱国卫生工作;负责城乡社会公共卫生管理、卫生监督及检查评比;组织开展卫生村镇、卫生先进单位创建活动;负责组织全区城乡“除四害”活动;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
(十八)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