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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地方性审计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二)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县级审计机构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
(三)组织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四)向县政府和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五)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及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乡(镇)、村财务收支;县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县级财政资金和占有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5、县直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县人民政府及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扶贫开发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全县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7、全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的预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8、全县机构设置情况、编制使用及有关机构编制规定执行情况和人员经费情况。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部门审计的其他事项。
(六)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全县科级干部及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七)协助上级部门对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市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自治区、市和县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算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相关审计报告。
(十)负责全县审计法律法规的宣传、监督和检查。负责全县审计网络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全县审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审计科研和审计领域的内外交流活动。
(十二)承办上级机关安排或授权的审计事项。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