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统筹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指导并负责农业综合执法。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三)组织实施自治区、市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政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实施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监督实施自治区、市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负责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的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兽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承担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县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负责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管理农业救灾物资,指导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编制中央、自治区、市、县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指导农业科学研究,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针以及科技发展、引进国外专家智力规划和政策,牵头拟订我县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四)统筹推进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协助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十五)牵头建立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发改、财政、人社等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县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等)并监督实施。
(十六)拟订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拟订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监督实施,牵头组织县实验室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十七)编制科技项目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十八)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牧业、农牧区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
(十九)牵头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二十)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负责培育县级科技型企业,协助自治区承担国家火炬计划。
(二十一)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科技保密工作。
(二十二)拟订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提出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建议,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科研人员激励机制,负责科学技术贡献奖评审、表彰的组织工作,参与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二十三)负责引进智力工作,按照自治区重点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
(二十四)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二十五)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中国政府友谊奖的推荐工作。
(二十六)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七)完成县委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八)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
(二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承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农村集体耕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和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及纠纷仲裁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村级审核公示等,并综合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负责农田整治、高标准建设项目。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承担草场承包确权登记、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职责。
3.与县水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承担中央和地方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安排的面上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县水利局负责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协调牧区水利工作。
4.与县林业和草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两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促进草原保护、草畜平衡、草原畜牧业有机衔接、协同发展。
5.与县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承担农牧业日常抗灾减灾防灾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