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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拟订自然资源管理制度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政策、标准、规范。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贯彻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实施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根据国家标准和地方实际,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区规划,统筹衔接其他种类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承担需报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批准的土地转用、征收征用的相关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牵头拟定实施全县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组织实施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砂石土非金属采矿权的出让,出具砂石土非金属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等登记的初审意见。适时编制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矿产资源日常勘查开发活动,管理公益性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负责项目进点审查备案;监督砂石土非金属矿产资源市场交易规则,组织砂石土非金属矿业权开展采矿立体空间范围标定工作;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监督指导砂石土非金属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推广非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标准。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地方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指导全县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五)统一领导和管理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六)完成县委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局要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林业和草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森林、草原、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管理及评审工作。
2.与县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策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专项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3.与县生态环境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地下水监测数据,负责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工作。
4.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承担草场承包确权登记、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职责。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承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农村集体耕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和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及纠纷仲裁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村级审核公示等,并综合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负责农田整治、高标准建设项目。
5.与县水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承担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县水利局负责承担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负责非季节性河流采砂石管理及颁发采砂许可证。
6.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认定,并根据案件查处需要出具书面意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非法占地、违法建设案件的查处。
7.与县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民政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县行政区划图。
8.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承担行政区内土地、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审批、确权登记和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协助配合承担批后的管理和监察工作。
二、办公地址
湘河北路8号
三、办公电话
0892—8342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