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实施情况,拟订统计发展规划;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全县统计工作。
(二)严格执行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制度,组织实施本县核算工作和投入产出调查,收集整理核算资料。
(三)组织实施全县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县情县力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服务业、社会福利业、能源、投资、消费、收入、科技、人口、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汇总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五)收集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基本统计数据。
(六)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和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
(八)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县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
(九)指导全县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认真审核统计职务评聘和统计执法资格认定报备工作。
(十)建立健全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并负责管理,指导各乡(镇)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完成县委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