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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关于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日喀则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日喀则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江孜县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江孜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司法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司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藏的方针政策以及区党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对全面依法治县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县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全面依法治县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负责提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项目的意见建议。承办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审查、备案登记工作。
(三)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办申请县政府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作。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工作。
(四)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全县普法宣传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全县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五)负责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六)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和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公共法律服务方面有关资料的藏文翻译工作。
(七)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警车、信息化建设等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信息技术等保障工作。
(八)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所属单位警务管理和综合督察工作。协助各乡(镇)管理司法所领导干部。
(九)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关于“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职责分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随后下发的《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条〔2004〕22号)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对基层人民法院如何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具体选任、任命、培训、考核、奖惩人民陪审员等做了具体规定。
第四条 县司法局设江孜镇司法所、江热乡司法所、紫金乡司法所、重孜乡司法所、热索乡司法所、达孜乡司法所、藏改乡司法所、纳如乡司法所、卡堆乡司法所、卡麦乡司法所、日朗乡司法所、日星乡司法所、金嘎乡司法所、康卓乡司法所、年堆乡司法所、车仁乡司法所、热龙乡司法所、龙马乡司法所、加克西乡司法所等19个派出机构,为副科级建制。
主要职责是: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组织开展对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基层依法治理,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完成县司法局和乡镇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县司法局政法专项编制5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江孜镇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1名,江热乡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1名,重孜乡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1名,热索乡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1名,年堆乡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1名,卡堆乡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1名,19个乡镇司法所各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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