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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关于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日喀则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日喀则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江孜县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江孜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党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对卫生健康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县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全县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推进全县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推进全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全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全县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全县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全县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制定全县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全县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宣传贯彻工作;参与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七)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全县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全县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制定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全县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
(九)指导全县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全县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全县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全县藏医药传承创新和藏医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藏医药人才培养,促进藏药资源的保护开发与合理利用;负责全县中医药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推进卫生健康对口支援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四)承担全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全县红十字会、医学会、计划生育协会业务工作。
(十五)负责卫生健康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江孜建设,坚持藏西医并重,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牧区覆盖、向高海拔艰苦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更加注重藏西医并重,加强藏医药传承创新和藏医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五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提供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的卫生健康公共服务。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 落实生育政策, 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县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全县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 建立全县人口预测预报制度, 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牵头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全县人口发展战略,拟订全县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全县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县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全县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全县老龄事业发展, 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 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县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 建立沟通协商机制, 协同推进改革, 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4.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组织进行检验,必要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第四条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员编制4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
第五条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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