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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关于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日喀则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日喀则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江孜县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江孜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信访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信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党委、市委、县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对信访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关于群众工作以及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群众和信访工作规律性的调研,增强群众和信访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群众和信访工作的建议。
(二)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电,接待群众来访;负责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反映来信来电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研判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问题的解决建议。
(三)负责组织安排县级领导接待日活动,及时反馈县级领导接待日承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负责办理市信访局和县领导批办、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其他县(区)转办的群众来信;负责向乡(镇)、县直各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反馈信访事项的调处情况。
(五)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职责,推动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充分发挥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作用。
(六)负责全县信访信息汇总分析和宣传发布工作,推动全县信访信息化建设;总结推广乡(镇)、县直各单位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建议,检查指导乡(镇)、县直各部门信访工作;负责加强信访信息系统的深度应用。
(七)负责处理本县“三跨三分离”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协调工作,督促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参与协调处理与信访有关的突发事件。
(八)负责协调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非正常上访人员的劝返接回工作。
(九)加强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信访事项督查督办职责,建立健全信访诉求机制,完善和畅通信访渠道,引导和促进结案息诉,确保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群众信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十)负责督促检查全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联席会议联合办案制度,乡(镇)、县直各部门党政一把手大接访大下访、信访“八化”等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十一)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做好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督办、协调相关工作,负责将重点矛盾纠纷的协调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十二)承办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和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十三)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信访局人员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五条 县信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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