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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关于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日喀则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日喀则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江孜县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江孜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牌子。
第三条 县人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党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县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按照自治区、市安排,贯彻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贯彻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政策。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监督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监督实施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指导监督乡镇劳动保障工作。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培养工作。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管理等人事综合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江孜县表彰奖励办法,综合管理表彰奖励工作,承担江孜县级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的申报备案工作。
(十)贯彻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拟订企业单位人员福利和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一)贯彻落实区市两级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及依法行政情况;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性调研、政策研究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涉外法律事务工作;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
(十三)组织开展与就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人力资源市场、劳动管理、劳动标准、社会保险等业务相关的劳动保障监察;协助开展工伤认定和工伤认定案件的司法应诉工作。
(十四)负责招工简章的审查工作;受理违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参与处理由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突发事件。
(十五)负责承办涉及劳动保障监察的政策咨询及统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劳动者维权综合治理;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制度建设和基金运行情况。
(十六)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与县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人社局牵头,会同县教育局等部门贯彻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县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县人社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县人社局人员编制8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
第五条 县人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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