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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关于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日喀则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日喀则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江孜县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江孜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统计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党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对统计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实施情况,拟订统计发展规划;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全县统计工作。
(二)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拟订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本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县投入产出调查,核算本县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组织实施全县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县情县力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服务业、社会福利业、能源、投资、消费、收入、科技、人口、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汇总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五)收集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基本统计数据。
(六)指导各乡(镇)、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和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
(八)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县直各部门、乡(镇)统计调查项目;指导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评估制度;负责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九)指导全县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协助上级统计部门做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统计执法资格认定工作;监督管理各项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资金。
(十)建立健全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并负责管理。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统计局人员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五条 县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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