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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关于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日喀则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日喀则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江孜县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江孜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党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对交通运输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和区市两级公路、水路行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负责统筹推进全县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县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融合。
(三)贯彻执行全县公路、水路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参与拟订我县物流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县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机制改革。
(四)承担全县公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贯彻执行区市两级关于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负责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五)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贯彻执行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技术标准、制度。组织实施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监督工程质量有关工作。承担全县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区市两级关于公路养护管理规章、技术标准,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六)负责提出全县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自治区和市级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贯彻执行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七)负责公路、水路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救助打捞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负责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和队伍建设相关工作。
(九)贯彻执行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标准,指导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参与机动车报废政策、标准制定工作。贯彻执行渔业船舶检验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政策、标准,承担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等工作。
(十)负责全县公路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按规定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承担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有关工作。
(十一)承担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监测分析交通运输情况,发布有关信息。
(十二)指导全县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十三)协调县邮政管理局相关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人员编制4名,科级领导职数4 名。
第五条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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