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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关于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日喀则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日喀则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江孜县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江孜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教育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体育局牌子。
第三条 县教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教育、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党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对教育、体育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教育、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教育、体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规划,承担全县教育、体育领域改革有关工作。
(二)负责全县教育、体育领域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指导教育、体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群团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和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工作。参与执行和落实县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本建设投资政策规定,负责县级教育事业经费、教育基本建设投资的预算安排及统筹管理,负责统计全县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统筹管理各项教育贷款及其他教育援助;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教育收费标准的建议。
(三)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四)负责全县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特殊教育的宏观管理,负责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主管全县教师工作。
(五)负责实施全县普通初中、小学汉语文、藏语文规范管理工作,指导“双语”教学工作。
(六)统筹管理全县各级各类教育的课程和教材工作,指导地方教材建设工作,组织指导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承担全县教育信息化建设,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和发布。
(七)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指导与协调义务教育工作,指导全县初中、小学、幼儿教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基础教育教学计划,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八)承担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工作,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负责督政督学和质量监测工作。
(九)统筹规划群众体育、学校体育和竞技体育发展,组织协调全县体育训练和竞赛工作。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和推进学校体育工作,加强体育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体育运动相关工作。
(十)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体育锻炼标准,负责开展国民体质和中小学体质达标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教育、体育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县教育、体育受援工作,承担内地办学有关工作。
(十二)承担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工作,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督导检查工作,负责全县督政督学和质量监测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县教育局人员编制5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
第五条 县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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