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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关于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日喀则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日喀则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江孜县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江孜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党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对退役军人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优抚安置等工作的政策法规。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军人服役期间相关工作和退役后的档案管理、后续工作。
(三)组织实施并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
(五)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负责落实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待遇;落实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
(七)组织实施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负责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的落实。协助部队做好征兵工作。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申报我县拟列入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管理县烈士陵园工作。维护和管理陵园内设施;整理和编撰烈士英雄事迹,开展青少年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接待前来凭吊的烈士遗属。
(十)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负责退役军人信访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第四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员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五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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