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承担全区教育领域改革有关工作。
(二)负责全区教育、体育领域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指导教育、体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全区各级各类教育、体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标准的实施办法,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和发布。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指导与协调义务教育工作,指导全区初中、小学、幼儿教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实施基础教育教学计划,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负责检查督促中小学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承办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办学质量的监测工作。
(五)承办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
(六)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发展与改革,承担深化全区各级各类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承担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的宏观管理工作,承办改进义务教育评估工作;承办信息化教育工作。
(七)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德育、体育、卫生、艺术、爱国主义、民族团结、国防教育工作;协调并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文明校园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指导协调各学校宣传、统战、群团工作。
(八)参与执行和落实区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本建设投资政策规定,负责区级教育事业经费、教育基本建设投资的预算安排及统筹管理,负责统计全区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统筹管理各项教育援助;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教育收费标准的建议。
(九)主管全区的教师工作,负责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参与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区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区属各校之间师资调配工作,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协助考察、管理中小学、幼儿园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负责中小学、幼儿园中层干部的考核、管理、思想教育及有关培训工作。
(十)负责管理本辖区民办学校、幼儿园。
(十一)负责初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招生计划,负责全区各类教育招生考试工作;开展教育方面的相关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管理、指导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十三)负责实施全区初中、小学、学前汉语文、藏语文规范管理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区体育事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
(十五)统筹规划群众体育和学校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和推进学校体育工作。
(十六)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负责开展国民体质和中小学体质达标工作。
(十七)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组织协调全区体育训练和竞赛工作;承担体育运动相关工作。
(十八)负责对区内公共体育设施监督管理。
(十九)负责运动队伍建设,培养选拔体育专业优秀人才;协调相关部门培训体育专业教师工作。
(二十)开展教育、体育交流与合作;负责教育、体育政策法规宣传工作。
(二十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及区关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积极推进区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各项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二十二)负责区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工作。
(二十三)负责做好资助政策的宣传、咨询、收集、整理工作。
(二十四)负责生源地特困生资格审查、证明开具、档案建立等工作和资助金发放工作。
(二十五)负责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的年度检查和落实情况工作。
(二十六)建立特困生家庭联系制度,定期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和学业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二十七)拟订全区教育经费政策并监督实施,管理自治区级教育经费和教育国有资产,组织开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负责学生资助工作。
(二十八)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和区的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和推广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双语教育工作。
(二十九)承担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工作,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负责督政督学和质量监测工作。
(三十)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三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以及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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