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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落实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落实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组织实施自治区医疗保障目录准入谈判规则。
(五)组织落实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落实自治区、市医疗保障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监督落实自治区、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组织实施自治区、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区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区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落实和完善区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负责医疗保障领域交流与合作工作。
(九)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职能转变。区医疗保障局应协助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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