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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规,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拟订并实施少数民族事业、“兴边富民行动”等专项规划,审查、管理、验收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兴边富民行动)项目;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协调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民族工作经费、民族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等,负责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四)负责民族政策、法律法规、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加强各民族交流交融、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五)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宗教工作原则,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加强和创新寺庙管理相关政策措施落实;负责寺庙和僧尼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审批僧尼请销假;负责检查指导全区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及寺庙员额核定工作;负责宗教管理组织成员、宗教执事人员和经师的培养教育、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活佛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涉及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六)研究宗教理论和国内外宗教现状,负责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政策建议。
(七)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宗教团体依法依章组织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八)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祖国统一。
(九)协助做好民间从事宗教活动人员、宗教用品的管理工作;负责申报全区宗教界人员、伊斯兰教朝觐人员的出入境有关手续。
(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揭露打击达赖集团等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宗教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的破坏活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一)负责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宗教领域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宗教领域表彰、奖励等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二)加强寺管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寺管干部工作,拟定寺管干部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民族宗教工作干部的教育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推荐工作。
(十三)参与并协助区文物管理部门做好寺庙文物的保护工作。
(十四)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接待国内外民族、宗教团体的来访。
(十五)负责本单位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委宗教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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