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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本市有关口岸、经济合作区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部署,制定并组织实施口岸的各项管理规定及促进招商引资、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配套政策。
(二)加强吉隆口岸及跨境经济合作区发展发展战略研究,编制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环境保护等有关专项规划,制定经济发展计划,经上级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跨境经济合作区的筹备工作;组织口岸及跨境经济合作全部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承担口岸大通关建设、文明口岸建设、电子口岸建设任务。
(四)负责吉隆口岸及跨境经济合作区招商引资工作,依照审批权限核准进入口岸的各类投资项目。
(五)分析吉隆口岸及跨境经济合作区运行情况,加强预测、预报工作。
(六)协调管理各级驻吉隆口岸及跨境经济合作区各单位相关工作,协调、督促各检查检验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和规定,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进行监督管理以及检查、检验、检疫等工作;协调处理各单位之间的矛盾和争议,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仲裁。
(七)负责吉隆口岸及跨境经济合作区各单位对干部职工进行涉外政策、纪律和国家安全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对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违反口岸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与邻国尼泊尔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会晤,共同促进边贸地区社会稳定,协调解决双边贸易中存在的问题。
(八)参与协调辖区内的涉外事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吉隆口岸及跨境经济合作社外服务企业的管理,维护口岸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对外的良好形象。
(九)负责检查、督促吉隆口岸及跨境经济合作区规划、建设和技术改造配套工作,并促使其同步进行,适应口岸开放发展需要,协调发展与环保的关系。
(十)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吉隆口岸及跨境经济合作区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矛盾和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
(十一)负责口岸的建设、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十二)负责口岸的财政工作,参与协调处理税收和工商行政事务。
(十三)负责对口岸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四)根据自治区、本市关于为稳定工作的统一部署安排,做好口岸维护社会稳定的相关工作,协调各单位开展社会治理综合治理,维护口岸社会政治局势稳定。
(十五)完成自治区吉隆口岸及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及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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